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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告知程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条文释义】
一本条共分三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告知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要履行告知义务。法定的告知事项主要包括: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同时,这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定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被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前,依法享有了解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自己依法享有权利的权利。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按照当场处罚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前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指公安机关认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及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属于本法第98条规定的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吊销许可证和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是其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为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仅有权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进行陈述和申辩,而且在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时,仍然依法享有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证明自己有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有无从轻处罚情节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不流于形式,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能够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因被处罚人“态度不好”、“强词夺理”受到执法机关加重处罚的问题而作出的一项特别规定,以切实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不能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